宁海又有土地要征收拆迁!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头部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西店北路,南至西店北路,西至空地,北至厂房(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7701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七期)地块
为推进西店镇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对西店镇区零星中小企业(七期)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该地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法定公共利益。
东至西店北路,南至西店北路,西至空地,北至厂房(浙江爱妻电器有限公司)。
该地块土地面积约4632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27701平方米,总户数1户,为非住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头部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六、工业房屋的货币补偿与补助方案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下同)由依法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7%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
工业、仓储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工业、仓储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房屋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七、工业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与补助方案
产权调换的土地为西店滨海工业园区二期。产权调换土地的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安置工业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土地面积,差价部分以货币结算。
工业、仓储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工业、仓储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房屋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按补偿协议分期支付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40%补偿费,余款在产权调换土地交付时结算。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者选其一。
(二)方案未明确的补偿内容按本方案第四条补偿依据中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十二、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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