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二组红太阳造纸厂以东、省道323线以西、河滩以南、镇政府扶贫小区以北集体土地7444.4平方米建安置小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136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36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蕞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36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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