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西街一处房屋对外出租
原标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西街一处房屋对外出租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西街一处房屋对外出租
1.该房屋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此次出租房屋共三层,面积约1500平方米。
2. 承租人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3.租期内,承租人除缴纳房屋租金外,还须承担与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使用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煤气。
4. 租赁期限为3年,按年上纳租金。租期结束后,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
5.租期内,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项目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独自承担经营期间包括消防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6.租期内,不得在承租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7.租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8.租期内,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给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9.租期内,如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未尽事宜,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约定。
10.租期结束后,如果租赁双方不能就房屋的进一步使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需在合同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搬离,恢复房屋原有使用状态。承租人增添的房屋设施不可移动部分的产权自动转移给出租人,不得拆除和提出赔偿。
11.竞价成功后,承租人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沈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及佣金,不收取承兑汇票,沈交所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
12.出租人在接到“收款确认通知书”后方可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承租人须按全额成交款项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
13.沈交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转入到正式租赁合同中所列的出租人指定账户。
14.租赁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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