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镇集体土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镇集体土地、
凤凰、港口办事处,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有资产管理,提高集体土地、厂房的利用率和收益率,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全镇集体土地、厂房出租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办事处、各村、各单位严格执行。
关于加强全镇集体土地、厂房出租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公有资产管理,提高集体土地、厂房的利用率和收益率,按照凤政发(2006)1号文件《关于印发〈凤凰镇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意见。
承租方租赁集体土地、厂房,先向镇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目前已经租赁使用的,必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否则,出租方视为不再续租。
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根据承租方的申请,调查承租方租赁集体土地、厂房的用途,摸清环保、安全、产品、开票销售等相关情况,综合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领导决策。
镇资产经营公司领导,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确定是否准入。
按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须一事一议,必须提交镇资产经营公司集体商议决定。
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承、出租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按本意见头部条第1款规定办理续租手续。
先付款,后租赁,承租方必须至少提前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全镇集体土地、厂房出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每年定期检查集体资产完好程度、以及合同执行、租金支付情况,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1.土地租赁价格:综合考虑历史因素、现有土地政策以及地理位置,租赁价格现阶段执行以下标准:
(1)商业用地:镇区、办事处年租金不低于10000元/亩,其他区域不低于8000元/亩。
(2)工业用地:工业集中区(韩国工业园、港口工业集中区)年租金不低于6000元/亩,其他区域不低于5000元/亩。
新建标准型厂房,年租金不低于80元/平方米;其他厂房,年租金不低于60元/平方米。有特殊工业要求的厂房(如框架结构有行车轨道的)实行“一事一议”。
3.承租方除了支付厂房租金必须同时支付地租金。
集体土地、厂房出租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程序与标准,年终镇资产经营公司将根据本意见对各村及机关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与年终经济报酬挂钩。
对原有一签几年,目前租赁尚未到期的,承、出租双方根据本意见进行调价,重新签订协议。
上述土地、厂房租赁价格随经济发展、政策变动适时调整。
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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