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市)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县(市)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5月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动员大会以来,各地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推动,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明显加快、投入力度明显加大、建设速度明显提高。从总体上看,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是好的。为引导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县(市)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厂经营权的转让,仅限于污水处理厂本身。与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水管网由政府建设、政府管理、政府经营,不得转让。二、根据赣府厅发〔2008〕35号文件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厂经营权的转让,由省政府授权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各县(市)一律不得自行对外洽谈转让经营权事宜,原则上采取项目打捆,竞标拍卖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
三、5月4日前,已经对外签订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且已经完成项目审批的污水处理厂,在确保完成省里规定的项目建设时间节点的前提下,可按原建设方案由相关县(市)继续组织实施;但资金未落实、需要申请融资借款的,应将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报省发改委审核,并按省里规定进行统一的打捆招商转让。
四、考虑到奥运会召开在即和当前物价涨幅较高的实际,目前省里暂不提出统一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推动污水处理厂经营权的顺利转让,各县(市)先开展污水处理收费基础性测算和前期论证工作,但不得采取“一对一”的形式自行确定污水处理收费价格。
五、各县(市)政府应积极协助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当地污水处理厂经营权的打捆转让。同时,按照8月1日开工建设的要求,继续全力推进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六、赣府厅发〔2008〕35号文件有关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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