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永泰能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 法 律 意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4 正 文 ..........................................................................................................6 一、 本次交易方案 .......................................................................................... 6 二、 本次交易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7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16 四、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17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人员安排 ........................................ 75 六、 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合同之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 ........................... 76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 77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82 九、 为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及报告签字人的资格 ............ 84 十、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 86 十一、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 87 十二、 结论意见 ................................................................................................ 88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15)沪锦律非(证)字 75 号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泰能源”)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中国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 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 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 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永泰能源 指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吉利能源、目标公司 指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利能源 指 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华电金泰 指 南京华电金泰忆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桂清投资 指 桂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电金泰、国利能源、桂清投资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 25%、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25%及 3.125%(合计 53.125%)的股权 交易对方 指 国利能源、华电金泰、桂清投资 永泰能源以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三吉利能源 本次交易 指 53.125%股权事项 沙洲电力 指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华兴电力 指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检修公司 指 张家港三吉利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 裕中能源 指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周口隆达 指 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燃料公司 指 北京三吉利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润泽能源 指 郑州润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裕中煤业 指 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华澳信托 指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清卓克 指 北京华清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永泰控股 指 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忆疆源 指 新疆忆疆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分别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关于购 《附条件生效协议》 指 买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权转 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法律法规 指 行政规章、地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指 永泰能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华创证券 指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年报审计机 和信会计师、会计师 指 构,公司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机 中资资产评估 指 构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和信会计师出具的和信专字(2015)第 000051 号《北京三 《审计报告》 指 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资资产评估出具的中资评报[2015]1 号《永泰能源股份有 《评估报告》 指 限公司收购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永泰能源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整体方案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三吉利能源 53.125%股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分 别收购国利能源持有的三吉利能源 25%股权,华电金泰持有的三吉利能源 25% 股权和桂清投资持有的三吉利能源 3.125%股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不安排配套融资。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华电金泰忆疆股权投资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桂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均无关联 关系。 3、本次交易的价格 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 12.75 亿元,具体如下: (1)公司收购国利能源持有的三吉利能源 25%股权,股权转让款为 6 亿元; (2)公司收购华电金泰持有的三吉利能源 25%股权,股权转让款为 6 亿元;(3) 公司收购桂清投资持有的三吉利能源 3.125%股权,股权转让款为 0.75 亿元。 4、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5、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根据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三吉利能源的净 资产评估值为 243,342.46 万元,本次交易以此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目 标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2.75 亿元。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审计、评估基准日 本次交易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2014 年 9 月 30 日。 7、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过渡期期间,若目标公司产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标的股权对应的损失或盈利 由受让方享有。 8、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90%的交易对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目标 公司提交完成下述资产交割内容需转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1)就本次股权转 让事项,目标公司变更股东名册;(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章程在原 工商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 9、转让款项支付 在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满足的 7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交易对价的 90% 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 10%的交易对价在交割完成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支 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10、债权债务处置及员工安置 公司本次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目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因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而改变,因此,目标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对于购买资产所涉及目标公司的相关员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改变该等员 工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二、 本次交易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永泰能源的主体资格 1、永泰能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股票简称 永泰能源 股票代码 600157 法定代表人 徐培忠 注册资本 8,611,261,191元 注册地址 灵石县翠峰镇新建街南110号 上市日期 1998年5月13日 煤矿及其他矿山投资;电厂投资;洗选精煤;新能源开发与投资;自 有资金投资管理;技术开发与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房屋出 经营范围 租;煤炭、煤制品、煤矸石的销售;煤矿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矿 配件制造、修理、销售、租赁、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矿山支护产品 生产、销售 2、永泰能源历史沿革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告文件,永泰能源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①公司设立 永泰能源前身为泰安润滑油调配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1988 年 11 月经原 泰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泰经改发(1988)96 号《关于同意组建泰安润滑油 股份制公司的批复》批准,将泰安润滑油调配厂改组为泰安润滑油股份制公司, 以其净资产 340 万元和职工集资 61.68 万元按每股 200 元的价格分别转为企业法 人股 17,000 股,社会个人股 3,084 股;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泰人银 字(1988)第 65 号《关于泰安润滑油股份制公司出售股票的批复》批准,以每 股 200 元的价格向社会发行股票 20,000 股,共募集资金 400 万元。1988 年 12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 21 日募股结束后,正式成立了泰安润滑油股份制公司,股份总额 40,084 股, 股本金 801.68 万元,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股) 占总股本比例(%) 募集法人股 17,000 42.41 社会个人股 23,084 57.59 合 计 40,084 100.00 ②更名为“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 10 月,经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并经原泰安市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泰经改发(1993)97 号《关于泰安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改 为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章程的批复》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泰安鲁润 股份有限公司”。 ③批准为股份制试点企业 1993 年 12 月,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250 号《关于同 意山东省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批准,同意 公司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 ④公司股票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95 号《关于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的批复》核准,确认公司总股本为 52,606,840 股,其中国家股 3,400,000 股, 法人股 29,590,040 股,社会公众股 19,616,8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经上交所 审核通过,公司 19,616,800 股社会公众股于 1998 年 5 月 13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 易,证券代码“600157”,证券简称“鲁润股份”。 上市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的流通股 32,990,040 62.71 其中:泰安市国资委 国家股 3,400,000 6.46 泰安鲁浩 法人股 29,590,040 56.25 二、流通股合计 19,616,800 37.29 三、股份总数 52,606,840 100.00 (2)公司上市后至 2012 年底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后经过历次股本演变,包括:1997 年度利润分配、1998 年股权转 让、1999 年度利润分配、2001 年控股股东头部次变更、2005 年股权转让、2007 年控股股东第二次变更、2007 年股权分置改革、2007 年度利润分配、2008 年有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2009 年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2009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2010 年更名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2010 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 增资本、200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2011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一系列,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公司股本结构 为: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04,811,984 39.87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62,747,546 60.13 三、股份总数 1,767,559,530 100.00 (3)公司蕞近两年及一期重大股本变动情况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①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2013 年 3 月 6 日,除永泰控股外,参与认购公司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 5 名特定投资者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7,120 万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该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为: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33,611,984 18.87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433,947,546 81.13 三、股份总数 1,767,559,530 100.00 ②2014 年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2014 年 3 月 25 日,公司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解除限售,该次解除 限售的数量为 72,553,920 股。该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 构为: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61,058,064 14.77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506,501,466 85.23 三、股份总数 1,767,559,530 100.00 ③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截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下午在上交所收市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实施 利润分配方案。该次分配以 1,767,559,5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00 元(含税),转增 10 股,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5 元,共计 派发股利 176,755,953.00 元。实施后总股本为 3,535,119,060 股,增加 1,767,559,530 股。该次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22,116,128 14.7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13,002,932 85.23 三、股份总数 3,535,119,060 100.00 ④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永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7 号)。2015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12 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5,076,142,13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5 年 2 月 13 日,此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在登记机构完成了股权登记相关事宜。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 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598,258,259 65.0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013,002,932 34.99 三、股份总数 8,611,261,191 100.00 ⑤2015 年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2015 年 3 月 6 日,公司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之永泰控股认购的公司股票(认 购时为 130,529,032 股,经永泰能源 2011 年度、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 增 股 本 后 变 动 为 522,116,128 股 ) 解 除 限 售 , 解 除 限 售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522,116,128 股。该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为: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076,142,131 58.95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535,119,060 41.05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股份总数 8,611,261,191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永泰能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全部已发行股份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永泰能源 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永泰能源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 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分别为华电金泰、国利能源、桂清投资。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为: 1、华电金泰 华电金泰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其基本情况为: 企业名称:南京华电金泰忆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金:71,71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69 号新城科技大厦 01 栋 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电金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杨江山为代 表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企业合伙人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额、出资方式等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万元) (万元) 华电金泰(北京) 投资基金管理有 无限责任 720 720 货币 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资 有限责任 9,900 9,900 货币 本控股有限公司 忆疆源 有限责任 8,790 8,790 货币 民生加银资产管 有限责任 36,300 36,300 货币 理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中 有限责任 16,000 16,000 货币 银实业发展公司 合 计 71,710 71,710 2、国利能源 国利能源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其基本情况为: 企业名称: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0 号(国兴家园) 法定代表人:余建平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 口业务及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资 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3,000 10 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00 10 山东永隆集团有限公司 3,000 10 天津博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 10 张家港骏马涤纶制品有限公司 3,000 10 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00 10 黑钻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3,000 10 成都金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00 10 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 3,000 10 许昌三昌实业有限公司 3,000 10 合计 30,000 100 3、桂清投资 桂清投资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其基本情况为: 企业名称:桂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中凯(煤炭)大厦东八楼 法定代表人:董金松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董金松 21,000 70 曹琦 9,000 30 合计 30,000 100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各交易对方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本次 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之“(一)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易对方均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次交易 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已经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永泰能源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永泰能源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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