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委、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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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14-07-23 11:11:16
《******新密市委、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 ------------------------------------------------------------------------------ 作者: 日期: 2014-07-18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以开放促调整、 促改革、 促发展, 依据国家、 省、 郑州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一) 建立委托招商机制, 聘请招商顾问, 完善奖励办法, 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二) 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 举办、 参加各类招商推介活动, 编制、 印刷招商引资项目库, 制作招商项目材料, 聘请招商顾问, 支付大型项目招商补贴、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三) 鼓励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引荐境内外客商投资我市各类项目, 对引荐者给予现金奖励。 1、 对引荐外商投资一般性项目的, 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 1?7奖励引荐者。 2、 对引荐外商投资煤化工、 煤电一体化、 铝产品深加工等新兴产业、 循环经济、 生态环保、 清洁生产型项目, 引荐外商投资改造、 提升传统产业、 拉长产业链条项目, 引荐外商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我市的, 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 2?12奖励引荐者。 3、 对引荐境内市外投资者投资我市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 物流、 旅游、 金融、 保险类非生产性项目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投资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按实到境内市外投资额, 给予引荐者 1-5的奖励。 4、 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按外商或境内市外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 境外可自由兑换货币与人民币间汇率, 以外商投资实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外商或境内市外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专有技术、 专利技术、 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 以评估值为准。 5、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内市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 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奖励引荐者。 6、 对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 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 引进资金由商务部门审核确认。 7、 已按委托招商处理, 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 不再给予奖励。 (四) 建立激励企业自主招商机制。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境内市外投资的先 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实际使用外资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 5000 万?1 亿元人民币的, 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2、 实际使用外资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 1 亿元?3 亿元人民币的, 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3、 实际使用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 3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给予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4、 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 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五) 建立促进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和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展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负责制。 1、 对完成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或境内市外投资计划, 且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1000 万美元以上或境内域外资金 10 亿元以上、 增幅 10% 以上; 或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6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5 亿元人民币以上、 增幅 20%以上; 或年度实际使用外资 3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2 亿元人民币以上、 且较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党政正职、 主管副职, 给予 1?10 万元奖励。 按实际使用资金绝对额与增幅 4:6 加权平均计算奖励金额。 2、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 兑现招商引资配套奖励政策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会, 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实际使用外资在 300 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给予 1 万元人民币奖励。 (2) 实际使用外资在 600 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给予 2 万元人民币奖励。 (3) 实际使用外资在 1000 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给予 5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以上三个奖励档次, 实际使用外资每增加 1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增加 1 亿元人民币, 按奖励办法适当增加奖励, 奖励金额蕞高 10 万元人民币。 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及招商引资工作。 (六)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招商。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别贡献的人员给予记功,或给予 1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七) 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行业优势, 积极开展对外招商。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 资计划、 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 给予表彰和 1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八) 对牵涉全市性大型招商项目, 经市委、 市政府研究, 待项目投产后, 对项目组进行奖励。 (九) 对引荐者和企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按照谁受益、 谁出资的原则由市及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各承担 50%, 以政府名义奖励, 每年审核奖励一次; 对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 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党政正职、 主管副职和市直有关的奖励资金, 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每年审核奖励一次。 二、 加大对外商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 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 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0%的额度奖励投资者; 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 应缴回奖金。 (二) 对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当年增幅达到 2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三)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 增容费、 水资源费、 绿化费。 同时, 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所在地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 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性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 经批准可以免、 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 对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经批准三年内免缴县市级及其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 (四)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 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 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30%?50%进行返还。 (五) 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报批减免。 (六) 外商投资者在企业所取得的股息、 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月收入不超过 4800 元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超出部分按 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 (一)鼓励外商投资兴办经营期限 15 年以上、外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铝产品深加工、煤化工、 煤电循环、 医药化工、 机械制造、 食品加工、 文化旅游、 拉长传统产业链条的新项目以及外资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的电子信息、 新材料制造、 生物工程和服装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 (二) 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 自获利年度起头部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八年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 成的 50%奖励企业。 (三) 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 技术作价总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四、 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 改造 (一) 由改组我市国有企业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改组企业) 为征用土地需缴纳的增值税, 由我市受益财政在增值税缴纳当年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二) 改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 80%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到第八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三) 由改组我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商业零售、 物流、 旅游、 金融、 保险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 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已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五、 积极实施东引西进战略 (一) 对境内市外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境内市外投资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头部年、 第二年, 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奖励企业,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25%奖励企业。 (二) 鼓励境内市外投资者投资我市铝产品深加工、 煤化工、 煤电循环、 医药化工、 机械制造、 食品加工、 文化旅游和拉长传统产业链条项目及电子信息、 新材料制造、 生物工程和服装企业等新兴产业项目。对境内市外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境内市外投资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头部年、 第二年, 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三) 鼓励境内市外投资者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对境内市外投资改组改造设立的企业, 境内市外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 头部年、 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奖励企业。 (四) 鼓励境内市外大型企业(集团) 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我市。 迁入我市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含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 自企业获利年度起, 头部年, 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三年至第八年, 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 境内市外大型企业(集团) 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我市, 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款规定的, 按蕞高标准享受政策优惠, 但不合并执行。 (五) 境内市外投资企业在我市新征土地的,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 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 按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10%?30%的比例返还; 对特大型境内市外投资项目需新征土地的, 按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20%?50%的比例返还。 (六) 境内市外投资企业可与所在地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 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性规费实行减免; 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 经批准, 可以免、 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 对特大型境内市外投资项目, 经批准, 三年内免缴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 六、 鼓励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 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园区由政府实施规划,并赋予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 投资者对园区实施开发、 招商, 并对园区实施全面管理。 七、 进一步优化外来投资环境 (一) 外商、 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实行限时办结、 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 外商、 外来投资企业申报材料齐备时, 有关政府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 (二) 属于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 外来投资项目, 取消项目建议书, 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 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 章程实行备案制。 (三) 境外投资者来新密投资, 注册资本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备活动的, 由工商部门核发 6 个月有效期的临时营业执照。 (四) 凡投资额在 50 万美元以上或 1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外商、 外来投资企业, 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期间, 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免费为其提供三个月的办公用房; 对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五) 对连续三年以上没有违法、 违规行为, 且经营情况良好、 商业信誉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企业申请和郑州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审核同意, 可予以免检。 (六) 实施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分包制, 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 加强外商、 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建设, 及时、 公正地处理外商、 外来投资企业投诉, 切实维护外商、 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 公示和交费、 检查登记制度。 定期检查《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 和《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登记簿》的使用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 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遏制“四乱” 行为发生。 (九) 制定相关政策, 对投资我市外商、 客商、 外引高科技人才及其子女在我市入托、就学、 就医、 居住、 旅游、 参保等生活问题给予优惠。 八、 附则 (一) 外资比例在 25%以下、 且外资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内市外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境内市外投资企业不享有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其有关政策参照国家和河南省、 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 外资额在 2000 万美元以上的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市外企业, 在享有本意见所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 可实施一事一议。 (三) 本意见适用于外商和境内市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四) 本意见所称外商是指国外公司、 企业、 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境内市外投资者是指我市辖区外的国内公司、 企业、 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五)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公司、 企业、 其它经济组织, 个人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 参照外商投资执行, 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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